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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告知书
  一、投诉受理范围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受理:
  (一)投诉人具有投诉资格,代理人具有代理资格;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范围;
  (三)被投诉人为本地方公证协会会员;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五)投诉形式符合本办法规定;
  (六)投诉事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供虚假投诉材料证据的法律责任
  (一)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将被纳入国家征信系统,进而影响当事人信用,并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后果。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违法成本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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