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居民李某年近七旬,因身体原因住院,住院后因治疗和陪护原因给家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李某名下承租了一套坐落于红桥区的公有住房,因此李某想将公有住房置换来减轻家里的经济压力。李某之子听说公有住房置换需要公证机构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在李某康复出院后便陪同其到公证处咨询。
2019年3月30日,红桥公证处公证员接待了他们,通过与李某沟通对话,确认李某神志清晰,希望通过签订《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协议书》将自己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进行置换。公证机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引导李某及其家人到办证窗口,对办理公证的对话进行了录音录像。公证员首先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的法律概念、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告知李某及其家人,李某明确表示自愿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协议书。公证员助理将打印的《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协议书》向李某、李某之妻和李某之子进行了宣读,三人均表示《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协议书》符合其意思表示,对协议内容无异议,公证员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李某、李某之妻和李某之子现场确认并签字、盖章和捺印。公证书出具后,李某持有两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在公证实践中,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协议书公证业务数量众多,主要是用于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为当事人办理公有住房置换业务提供了诸多便利。
公 证 书
(2019)津红桥证字第13XX号
申请人:
李某,男,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天津市红桥区XX路XX里X号楼X门X号。
周某某,女,一九五二年二月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天津市红桥区XX路XX里X号楼X门X号。
李某之子,男,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天津市红桥区XX路XX里X号楼X门X号。
公证事项: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协议书
李某、周某某、李某之子于二○一九年三月三十日共同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协议书》公证。
经查,上述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协议书》,上述当事人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一、全体协议人同意由承租人李某向经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置换公司申请办理置换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XX里X号楼X门X门509-516(过道/伙)、509、515(厕所/伙)、516间号(独用面积:18.34平方米,伙用面积:8.9平方米,居室:509)公有住房手续。二、全体协议人保证本协议中无遗漏承租人配偶、同户籍近亲属的情况,如有遗漏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协议书中的其他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李某、周某某、李某之子于二○一九年三月三十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协议书》。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协议书上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手指纹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红桥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