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日申请人李女士来到静海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员耐心询问得知,李女士在外地购买了一处房产,因李女士的工作无法离开天津市,现需要委托其母亲去办理后续的相关事宜,公证员马上为李女士列明办理委托公证所需要的材料,但在公证受理的过程中,李女士接到母亲电话,电话中李女士的母亲表示办理领取房产证的过程需要使用李女士本人的身份证,而李女士因工作需要无法将身份证寄到外地,此时的李女士面露难色,不知如何是好,公证员在一旁得知此事,表示可以为其出具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李女士再次联系对方,最终确定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可以代替身份证原件办理此事,此事公证员将委托书的公证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一并办理,李女士的事项得以解决,当天,李女士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两个公证,其事项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公 证 书
(2018)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李某某出示给本公证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相符。
本公证书用于在XX市房管局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使用,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天津市静海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