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关于不予出具(2025)津和平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的公告
(2025)津和平告字第13号
天津市和平公证处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2023)津和平证经字第913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2025年7月21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出具张某某的(2025)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和平公证处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