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有一位当事人来为他的朋友咨询继承相关手续,经过询问,被继承人为一位年轻女性C,在天津市有一处房产,几年前离异,只生育一个子女A,A还没有成年。孩子的祖父母赵某某、钱某某、外祖父母孙某某与李某某均健在,被继承人与前夫B离婚时约定孩子A归女方C抚养。考虑到女方C去世,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为孩子的父亲B,但是孩子的父亲B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公证处认为孩子的父亲B已经不适宜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为了保证孩子顺利继承其母亲的房产,在取得孩子父亲的同意后,由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签订监护协议,约定孩子的祖父母为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同时告知了监护人的职责以及丧失监护权的情形,当事人表示清楚理解。最终,我处为其出具了继承权的公证书,由孩子法定继承上述房产,结合监护协议公证,方便监护人为孩子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赵某某,男,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钱某某,女,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乙方:孙某某,男,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李某某,女,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方赵某某、钱某某为A(未成年)的祖父母,乙方孙某某、李某某为A(未成年)的外祖父母,A的父亲B与母亲C于XXXX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A由C抚养。C于二○一八年六月七日死亡。A未成年,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父亲B犯XXX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某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同意甲方赵某某、钱某某作为A的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A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与李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天津市蓟州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均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