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公示公告    工作动态    法律文库    公证指南    公证园地    理论与实践    案例库   
        协会简介   领导班子   全市公证机构及人员   执业违规处罚通报
您当前的位置 : 站群网站发布  >  天津市公证协会  >  理论与实践
离婚后房产分割协议书公证案
2025-07-14 10:45   来源:天津市公证协会  
【案情简介】

甲方邵某和乙方李某于2015年4月23日在天津市宁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在当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因当时离婚协议第二条中坐落在宁河县芦台镇晨光楼XX-X-XXX砖混结构楼房一处[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天津市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地证津字第XXXXXXXX号]的房产归属未分割明确。现甲方邵某和乙方李某双方就上述婚姻存续期间未分割明确的夫妻共有财产达成一致意见,并来到我处办理公证。之后公证处告知了甲方邵某和乙方李某所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以及注意事项。在公证处详细核查了当事人所准备的相关手续后,我处为其办理了协议书公证,并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乙方: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时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均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邵某、李某于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按手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年六月XX日

版权所有:天津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二处 天津市公证协会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天津公证协会版权所有
ICP 备案:津ICP备17005805号-1
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建议使用分辨率 1024*768 IE8.0或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