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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公证案例
2024-06-05 10:09   来源:天津市公证协会  
【案情简介】

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刘某,来我处称,其公司员工王某因与其他员工发生工作上的分歧,连续数月旷工,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多方联系,仍然拒绝回公司上班。后公司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该员工不配合,并拒绝接收公司发送的任何文件。该公司认为,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决定予以辞退并向该员工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等相关文件,但该员工拒收。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天津市和平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向旷工的王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等相关文件的过程予以证明。

该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共二人随同刘某前往中国邮政某邮电局,对刘某发送邮件的全过程予以监督、确认,并保留了《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国内标准快递单》、《交寄邮件计费单》、《购买封装用品 邮票证明单》等单据,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办理此类公证,公证处应当着重审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代理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对当事人邮寄的物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时,应当着重审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存在。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应全程陪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对于劳动者主动违约的情形,企业向劳动者寄送《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可以有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邮寄送达公证能够将送达过程作为证据固定下来,为企业在劳动仲裁以及诉讼中提供更加强有力的证据支撑,有效的解决送达问题,促进劳动纠纷的解决。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津和平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天津市XX有限公司,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1。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天津市XX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委托刘某1向我处申请对其向王某寄送文书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1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来到天津XX邮电局(地址:XXXX),在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刘某1以国内标准快递的方式向王某(地址:XXXX)寄送《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一份、《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一份、《天津XX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规定》一份、《天津XX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内容见附件1、2、3、4)一份,并取得《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国内标准快递单》、《交寄邮件计费单》、《购买封装用品 邮票证明单》(内容见附件5、6、7)各一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天津XX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规定》、《天津XX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的复印件与邮寄给王某(地址:XXXX)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天津管道工程集团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规定》、《天津管道工程集团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的原本相符。

附:1.《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2.《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3.《天津XX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规定》复印件一份

4.《天津XX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复印件一份

5.《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国内标准快递单》复印件一份

6.《交寄邮件计费单》复印件一份

7.《购买封装用品 邮票证明单》复印件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和平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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