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先生的父母均已去世,其父亲名下有一套房屋,需要办理法定继承公证,由于石先生系独生子女,且常年在外地工作,而且恰逢疫情管制暂时无法回到天津办理相关手续,故委托朋友贾先生到我处进行咨询,公证员对贾先生进行如下答复:“根据天津市公证协会下发的《远程视频公证办理指导意见》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石先生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委托您办理继承公证手续……”,随后公证员将继承公证所需材料悉数告知贾先生,待其将材料准备充分后,与石先生取得联系,利于天津市公证综合信息系统中的“零接触”模块,为石先生办理了线上远程视频委托书公证。
什么是“零接触”?“零接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公证员与公证申请人依托现有互联网技术,应用天津市公证综合信息系统的零接触功能模块,通过视频会面、电子签名等信息化手段在线办理公证业务。公证员利用电脑网络远程与当事人沟通联系,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告知当事人需要准备的材料,由公证员在办证系统端新建卷宗、录入相关信息、准备办证手续材料,生成“零接触”二维码。当事人通过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进入办证程序平台,使用手机逐步完成实人核验,文书阅读、电子签署等流程后,公证员和当事人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再次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及当事人是否自愿办理,不到10分钟的时间,申请手续完成,公证申请就被“隔空”受理了。出证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邮寄或者自取的方式领取公证书,真正实现办理公证“零跑腿”或“最多跑一次”。
石先生成为我处第一位通过“零接触”公证申请通道办理公证业务的当事人,科技改变生活,距离的障碍正在慢慢消失,未来还会有不计其数的当事人亲身体验到“互联网+公证”服务的便捷与迅速,公证行业将继续本着服务大众、便利大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信条,为人民群众带去更为贴心的公证法律服务。
公 证 书
(2021)津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石某,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石某于2021年2月2日(北京时间),通过天津市公证综合信息系统“零接触”公证平台,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前面的《委托书》(CA证书序列号:xxxx),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委托书》上申请人的电子签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石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X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一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