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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明理解纠纷 公证调解促和谐
2024-05-13 11:20   来源:河北公证处  

  “父母去世留下一套房产,我哥哥也去世了,他有一个女儿,这房子我们该怎么继承?”刘某来到河北公证处提交公证材料,为目前的情况犯了难。公证员分析此家庭涉及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刘晓某长期在外地,现在刚好在天津,所以当事人一家希望马上办理公证。公证员审核材料后,受理了其申请并立即办理了公证手续,但进展并不顺利,在后续调查过程中,发现提交材料时刘某家人提供情况与实际不符,被继承人生前共有子女6人,与刘某提供的子女数目5人不一致。依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及时与当事人联系,说明需要补充相关手续。再次联系时,当事人一家产生了矛盾。刘晓某表示要变更当初的申请事由,刘某表示无法与刘晓某取得联系,因而此次公证无法协商一致继续办理。

  此情况可以“当事人未协商一致无法办理公证”而直接终止公证,但是考虑到一方长期在外地忙于工作,无法经常沟通,面临信息不对等的年轻人,另一方是对法律相关规定不甚了解的老人家,而且通过与双方沟通,很明显双方之间存在误解和一些家庭琐事造成的矛盾,公证员认为当事人之间是存在可调解的基础的,于是主动联系双方进行调解缓和。

       公证员首先与当事人联系确认事实,刘某确认母亲有6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很小时就已故,并表示有老邻居了解情况,可以来公证处作证。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公证员在双方之间调解和沟通,刘晓某同意再次来津与刘某及其兄弟姐妹办理相关公证补充手续,最终办结公证,得到一个圆满的结果。

  近年来,河北公证处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发挥公证预防和解决纠纷的作用,积极拓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和有效路径。此次公证,公证员主动调解当事人矛盾是公证参与多元化化解纠纷的一次有益尝试,为后续此类事件的有效化解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增强公证的公信力,使公证更加有温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公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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