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年初,我处受理了当事人冯某及其母亲李某申请的继承公证,在了解了他们家的具体情况后,我处发现该证在办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首先,被继承人与李某均是丧偶后再婚,二人没有生育子女,但双方都分别与前任育有子女。被继承人有2个儿子,但都已去世,而且2人均没有子女。李某有4个子女,共3个儿子,1个女儿,但再婚后她只将未成年的小女儿带过来一起生活。对于上述事实情况,我处需要再向知情人士了解。
其次,母女俩要办理的是继承农村自建房的公证手续,现蓟州区已为老百姓重新登记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但该房屋具体是何时以及如何取得的,而且上述不动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还是与某位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都需要再进一步的核实。
于是,我处2位公证人员在申请人出具了相关材料后,也驾车来到被继承人所在村,沿路向村里的老人了解他家的具体情况。在先后向该村的6位老人打听后,我处终于确认了事实,被继承人的2个儿子,一个在小时候就已去世,另一个结婚了,但没有子女,在被继承人前妻去世前也出车祸去世了。而李某再婚时,她的3个儿子都已经成年并结婚了,她就带了女儿和被继承人一起生活,女儿也赡养了老两口,履行了赡养义务。至于被继承人的房子是在被继承人和前妻婚后盖的,建了有四十多年,后来也没有翻盖过。
虽然当事人办理的公证在核实上有一定难度,但公证处本着以民为本的原则,为了不给当事人增加额外负担,由公证人员自驾到当地了解事实、核实情况,保证该公证在方便当事人的情况下,能够真实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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