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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司法部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所附《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2023年版)》规范了33类81项公证事项。 
       与2021年制定的高频公证事项清单相比,规范的公证业务类别由12类扩大到33类,公证事项由22项增加到81项,其中包括学历、学位、无犯罪记录、亲属关系、收入状况、继承、遗嘱、房屋买卖、婚前财产约定、升学派位(摇号)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公证事项。与地方制定的证明材料清单相比,共减少非必要证明材料116项。 
      《指导意见》坚持减证便民原则,明确证明材料清单之外无证明,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再让当事人提供,坚决清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司法厅(局)和公证协会,根据公证执业实际,需要在本清单之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各地已经公布的公证证明材料清单与本清单列明的证明材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就本清单之外的公证事项制定证明材料清单。公证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指导意见》还提供了《清单所涉证明列举》,明确了证明材料的具体证明文件形式。 
       据了解,《指导意见》的出台是近期司法部积极推动公证为民办实事,进一步规范和精简公证证明材料,持续提升公证利企便民服务质效的又一项务实举措。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公证协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公通〔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地方公证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协会: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持续提升公证利企便民服务质效,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中国公证协会在《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基础上,制定了《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2023年版)》(见附件,以下简称“本清单”),现予以公布。 
  一、请各地督促指导公证机构落实本指导意见。公证机构可以结合业务实际,进一步精简公证证明材料。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证明材料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再让当事人提供。 
  二、各地已经公布的公证证明材料清单与本清单列明的证明材料要求不一致的,请以本清单为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就本清单之外的公证事项制定证明材料清单。 
  三、根据公证执业实际,需要在本清单之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采取上述办法仍无法完成证明材料收集,导致不能满足出具公证书条件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本清单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的基础材料,公证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公证协会 
  2023年6月27日        
  附件 
  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2023年版) 
  一、委托 
  (一)(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4.不动产权利证明。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不动产权利证明。 
  (三)(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建设用地权利证明。 
  (四)(自然人申办)动产物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涉及动产物权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4.动产物权权利证明。 
  (五)(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动产物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动产物权权利证明。 
  (六)一般事务性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与事务性委托相关的证明。 
  二、声明 
  (一)放弃继承权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等相关人员死亡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财产权利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5.有遗嘱的,需提交遗嘱。 
  (二)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 
  (三)商标转让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让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商标权利证明; 
  4.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四)涉及其他法律行为的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声明的法律行为相关的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三、(自然人申办)赠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赠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5.赠与人与受赠人系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自然人申办)受赠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3.经公证的赠与书,或者其他含有赠与意思表示的文书; 
  4.赠与人与受赠人系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五、遗嘱 
  (一)处分财产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益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4.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处理事务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与处理事务相关的证明。 
  六、公司章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司章程文本; 
  3.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名册; 
  4.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 
  5.会议通知(或公告)及会议文件; 
  6.事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文。 
  七、认领亲子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认领人身份证明; 
  3.亲子鉴定报告; 
  4.被认领人已经被收养的,提交收养关系解除证明。 
  八、出生(婚生子女)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出生证明; 
  3.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九、生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十、死亡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死亡证明; 
  3.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十一、身份 
  (一)国籍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户籍证明。 
  (二)法定监护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与被监护人关系证明; 
  4.被监护人为成年人的,提交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证明。 
  (三)指定监护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的文书; 
  3.被监护人为成年人的,提交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证明。 
  (四)意定监护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与被监护人形成监护关系的监护协议等证明; 
  4.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证明。 
  (五)因死亡户籍注销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因死亡注销户籍的证明; 
  3.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六)因迁移户籍注销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因迁移注销户籍的证明。 
  (七)未做过户籍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查无户籍档案记载的证明; 
  3.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身份证明。 
  (八)遗产管理人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申请人取得遗产管理人身份的材料。 
  十二、曾用名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更名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十三、住所地(居住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户籍证明; 
  3.户籍地与经常居所不一致的,如需证明住所地,提交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如需证明居住地,提交居住证明。 
  十四、学历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学历证明。 
  十五、学位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学位证明。 
  十六、经历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经历证明及关联性材料。 
  十七、职务 
  (一)职务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职务证明及关联性材料。 
  (二)专业技术职务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十八、资格 
  (一)法人资格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非法人组织资格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十九、无(有)犯罪记录 
  (一)无犯罪记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有犯罪记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有犯罪记录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 
  二十、婚姻状况 
  (一)未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离婚未再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离婚证明。 
  (三)丧偶未再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结婚证明; 
  3.配偶的死亡证明。 
  (四)已婚(初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结婚证明; 
  3.要求证明婚姻关系终止的,提交死亡证明。 
  (五)已婚(再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结婚证明; 
  3.原婚姻关系终止证明。 
  二十一、(非继承)亲属关系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关系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 
  二十二、收入状况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收入证明及关联性材料。 
  二十三、(自然人申办)纳税状况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纳税证明。 
  二十四、票据拒绝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 
  二十五、选票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选票。 
  二十六、指纹 
  1.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十七、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证明。 
  二十八、查无档案记载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查无档案记载证明。 
  二十九、证书(执照)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证书(执照、其他证明)。 
  三十、文本相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文本原本。 
  三十一、保全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与保全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三十二、现场监督 
  (一)拍卖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资质证明; 
  3.竞买人资格证明; 
  4.拍卖师资格证明; 
  5.拍卖标的物权利证明及委托拍卖合同; 
  6.拍卖须知及拍卖规则; 
  7.需审批或者公告的,提交批文或者公告; 
  8.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交结果确认文件。 
  (二)招标、投标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根据相应阶段提供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含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信息)、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人身份证明; 
  3.需审批或者公告的,提交批文或者公告。 
  (三)开奖(评奖)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开奖(评奖)的活动规则、公告、通知; 
  3.奖池的原始数据; 
  4.需审批或者许可的,提交相关证明; 
  5.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交结果确认文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3.参会人员身份证明及现场签到名册; 
  4.会议通知及送达凭证; 
  5.股东会决议。 
  (五)商品房(经适房、两限房等)摇号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摇号的规则、公告、通知; 
  3.摇号的原始数据; 
  4.购房者名册; 
  5.商品房(经适房、两限房)的销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6.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交结果确认文件。 
  (六)升学派位(摇号)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派位(摇号)的规则、公告、通知; 
  3.派位(摇号)的原始数据; 
  4.生源名册; 
  5.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许可文件; 
  6.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交结果确认文件。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证明; 
  3.土地招拍挂活动的公告; 
  4.土地出让活动须知; 
  5.竞买人身份证明及资格证明; 
  6.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交结果确认文件。 
  三十三、合同(协议) 
  (一)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三)离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4.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证明、出生证明。 
  (四)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4.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五)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4.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六)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收养人身份证明;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 
  (七)解除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收养关系证明; 
  3.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提交身份证明。 
  (八)抚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之间以及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 
  (九)变更抚养权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3.原抚养权证明。 
  (十)析产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十一)(自然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协议涉及具体的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十二)监护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证明; 
  4.监护资格证明; 
  5.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证明。 
  (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转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十四)房屋买卖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卖方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不动产权利证明。 
  (十五)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转让)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知识产权权利证明; 
  3.许可(转让)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十六)赠与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赠与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5.赠与人与受赠人系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十七)房屋租赁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利证明等有权出租房屋的证明; 
  3.存在共有人的,房屋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 
  4.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十八)金融贷款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债权人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3.涉及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4.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5.债务人、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十九)融资租赁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证; 
  3.融资租赁的基础合同; 
  4.财产权利证明; 
  5.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6.承租人、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二十)股权转让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目标公司身份证明; 
  3.股权证明; 
  4.公司章程; 
  5.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提交决议、批文或者股东同意书。 
  清单所涉证明例举 
  本清单所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例举材料,由公证机构根据所办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一、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 
  1.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等;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4.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等; 
  5.外籍自然人提供所在国护照、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 
  (二)组织 
  1.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代理 
  本清单中可以由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的,代理人按以下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1.监护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不动产权利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查档资料、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拆迁安置协议等。 
  三、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婚姻档案、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四、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载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死亡(继承)公证书、人事档案等。 
  五、亲属关系证明 
  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婚姻状况证明、收养登记证,村(居)委会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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