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关于不予出具(2022)津和平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的公告
(2022)津和平告字第3号
天津市和平公证处于2019年11月15日出具了(2019)津和平证经字第1950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2022年5月20日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出具李某、王某的(2022)津和平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和平公证处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