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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拓展公证法律服务领域
2022-04-14 17:13   来源:北方公证处  

  2019年12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以和平区人民法院等四家法院作为法院试点,以北方公证处等公证机构为试点公证处,采取由点带面、分布实施, 积极推动开展公证参与调解等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北方公证处自2019年11月开始在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展司法辅助工作,派员常驻法院,先后开展了调解、司法送达、协助执行等工作。

  2021年12月,和平区人民法院致函北方公证处,对北方公证处前期工作给予高度肯定,并提出与北方公证处就司法辅助加强合作。为了进一步开展公证参与调解工作深度,拓宽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途径,2022年2月10日,北方公证处与该院召开了推动会,就公证进一步深度参与调解、司法送达、协助执行等具体事宜进行进一步的磋商,并就在该院设立公证调解窗口进行具体研究。会上,北方公证处负责人表示,设立专项公证调解窗口是一次诉源治理新探索、多元解纷新实践。北方公证处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理念,要积极发挥公证法律服务职能、创新公证法律服务方式、拓展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在公共法律服务与公证诉前调解中寻找交汇点。要坚持依法合规,坚持调解公益服务,追求调解社会效益,确保调解工作质效精益求精,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双方同意公证参与调解从法院受理案件开始,对适合公证调解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导入公证调解。调解成功的进行司法确认,对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可办理公证事项,人民法院给予认可。公证也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充分发挥公证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起到的积极作用,有着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2月16日,北方公证处已在和平区人民法院的立案窗口正式开始了接待工作。公证机构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公证作为公共法律服务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预防性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制度安排,公证承载着国家赋予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非诉解决纠纷的职责使命。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更高意义上,是实现公证职能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机衔接,将公证特殊价值属性融入司法制度中,实现两种法律资源“强强联合”。北方公证处充分认识到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进一步保证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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