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关于不予出具(2020)津和平执字第111号执行证书的公告
(2020)津和平告字第34号
天津市和平公证处于2019年9月30日出具了(2019)津和平证经字第1817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2020年5月28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出具刘某的(2020)津和平执字第111号执行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和平公证处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