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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公证助力援鄂医务人员远程办理委托公证
2020-10-22 16:24   来源:12348中国法网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3日,天津市泰达公证处接到周先生的电话咨询。周先生称他的妻子杜女士名下有套房产,在春节前办了一半的卖房手续,现在到了办理过户手续阶段,但由于杜女士是天津医科大学中新生态城医院的一名护士,随天津市第九批医疗队正在武汉执行抗疫医疗救助任务,现其无法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杜女士想委托其丈夫代为办理,周先生询问公证处能否为远在武汉且处在封闭状态中的杜女士办理委托公证。

接到咨询电话后,泰达公证处马上向处领导反映,处领导在第一时间向市司法局的领导进行了请示。市司法局领导对此情况高度重视,考虑到公证事项涉及天津医疗队的一线医务人员,为保证医护人员能够安心工作,作出了“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指示,于是泰达公证处决定通过天津公证便民服务平台,即“公证云”平台,启动“微公证”,采取视频连线和电子签名的方式办理委托公证。虽然是“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但办理公证过程中的风险把控不能松懈。此项委托公证涉及不动产权益的处分,风险较大,但公证员分别跟委托人、受托人和买方进行沟通后,了解到买卖双方已经亲自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主要的权利处分行为已经完成,据此买方已经办理了二手房贷款且银行已经审批通过,此次委托主要是为了办理最后的过户事宜,是一个程序性流程,而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房主杜女士的账户为资金监管账户,避免了资金收款的风险。因此,此项委托公证可以远程办理。第二天,杜女士着手准备办证的手机设备,周先生准备申请材料,公证员与房管局沟通,确认以视频连线和电子签名的方式办理的委托公证房管局予以认可,接着与房管局确定委托事项,制作公证过程中的模板并反复与周先生、杜女士沟通确认,网络技术人员则做好网络与设备的调试。3月5日上午,公证员与技术人员再一次调试了设备,进一步熟悉“公证云”平台的操作过程。3月5日下午,泰达公证处正式为杜女士开始办理委托公证,杜女士通过“微公证”小程序完成公证全过程。步骤如下:

1、杜女士用一部手机登录“微公证”小程序,提交公证申请,并准备好另一部手机进行视频连线,公证员登录“公证云”平台,找到杜女士的公证申请。

2、公证员通过“公证云”平台向杜女士发起视频通话,通过视频在线询问杜女士委托的相关事实情况及意思表示,向其展示并核对受托人周先生代为提交的相关材料,要求杜女士展示并核对其身份证,根据杜女士意思表示制作申请表、公证询问笔录、告知书等,询问杜女士委托事项并与其确认委托书内容。

3、公证员指导杜女士按照“微公证”小程序的步骤逐项操作:杜女士首先朗读一串数字完成活体检测,然后进行人脸识别,完成远程身份验证后,杜女士分别查阅系统中由公证员代为制作的申请表、公证询问笔录、告知书等相关文件,确认无误后进行电子签名。公证员将电子签名的所有文件打印并经杜女士核对后,委托人的公证手续全部完成,视频连线结束。

后续,公证员在公证处,分别对受托人周先生和交易对方进行了单独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通过微公证办理的远程委托公证,整个流程简单易行,当事人根据公证员的指导可以轻松完成,视频询问、材料核验、活体检测、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视频在线全过程只用了半个小时的时间。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津泰达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杜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杜某某于2020年3月5日,通过本处“微公证”平台,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序列号:XXXX),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杜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泰达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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