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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遗嘱公证案
2020-10-22 16:14   来源:12348中国法网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某日,卢某某来到我处,向公证员叙述其家庭情况,告知公证员,她一共有两个孩子,大儿子智力正常,小儿子智力若于常人,她的老伴在其年轻的时候去世,她一直未再婚,现在她岁数大了,担心大儿子不管小儿子,小儿子将来生活困难,无法维持自己的生活,她名下有一套房产,于是便想为小儿子留下一些保障,公证员听完后, 首先询问老人打算在其生前就将房产赠与给小儿子,还是想在百年之后将房产留给小儿子,老人考虑再三决定在其百年之后再将房产过户到小儿子名下,也为自己和小儿子日后生活多一分便利和保障。公证员告知其可以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首先将公证遗嘱的意义,当事人的权利等详细的讲解给老人听,老人听完后,立即决定办理遗嘱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均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看、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的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和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卢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卢某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苏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手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卢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X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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