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中旬,家住河北区的付家两兄妹来到河北公证处,因为父母过世,需要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准备好前期咨询的相关材料后来递交材料。经接待公证员审核,证明材料齐全,收取了材料,并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两位当事人均承诺无遗漏法定继承权人的情况,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可信。
随后,当事人递交材料后,会将材料交给调查人员。调查人员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其家庭情况并非如此。在付某父亲的人事档案中记载,付家其实总共有五个子女,除了来递交材料的两兄妹,还有三个孩子。调查人员将核实情况反馈给公证员,公证员迅速联系了当事人,在仔细询问下,当事人承认,确实还有三个子女,分别居住在外地,甚至还有早年死亡的。当事人自认平日对父母付出更多,希望能够多分一部分遗产,进而在提交的材料上做了手脚,故意隐瞒了另外三人的存在,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对当事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要求其他继承人人到场才可以办理。
《公证法》赋予公证机构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的权利和义务,是公证机构顺利完成法律任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每证必查”是调查人员一直信守的那份坚持,而恰恰正因为有了这份坚持,才得以保证了每一项公证事项的真实合法性,同时也使诚信在公证服务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公证调查核实工作是确保公证质量的重要方式,更是提升公证社会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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