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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居民户口簿在公证审查中的重要作用
2019-04-29 15:43   来源:海河公证处  

充分发挥居民户口簿在公证审查中的重要作用

天津市海河公证处 杨静

居民户口簿是我国公民的重要证件,用于登记住户人员的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等重要内容的簿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在新生儿上户口、上学、结婚、申办公证、诉讼、领取护照以及办理很多重要事情时都需要使用。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目前仅享有极弱的核实权,因此不可能完全达到客观真实的标准”[ 刘疆,《公证程序规则》争议问题研究(上),《中国公证》2006年第11期],在现有的制度状况下,当事人在申办公证中,居民户口簿作为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交的必备材料之一,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辨别真人假人及其他情况是否属实。为什么居民户口簿如此重要,我们从居民户口簿的页码数及登记项目上可以找到答案。

一.居民户口簿的基本情况

首先,户口簿总页数为8页。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在办理某些特殊公证时,比如公有住房的某项公证,是需要同户籍的人都要到公证处进行签字确认的,个别当事人为了个人利益,撕毁本户口薄中其他人的户口页,隐瞒真实情况。所以,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首先确保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是完整的。 接下来,翻开居民户口簿,加印在居民户口簿上的章有两个,一个是省级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圆形边框较粗;另一个是户口登记机关(一般为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该章的圆形边框为双层且中间会有两条横线夹一颗小星星。再次,承办人签章处都会有户籍民警手戳印章。这三点可以作为判定真假户口簿的部分证据。往后翻,就会看到标题为《常住人口登记卡》。

二、户口簿各记载信息对公证审查的意义 登记卡一共记录二十余项信息,笔者仅就对于公证有重要意义的个别登记项目做以下阐述:

1.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需要注意,这一项是后续询问的基础,可以询问名字中个别字的书写。

2.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或“本人”。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一般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子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当然也不排除个别顺序的互换。在询问当事人时,应把重点放在询问子女或者孙子女上。一些假人会熟练牢记“真人”本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对于其他亲属的信息要想牢记可不是简单的事情。其次,这也是核实当事人是否遗漏继承人的重要记录项目。本公证员曾经办理过一例继承公证,当事人提供的《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中填写被继承人有五个儿子,但当事人提供给本公证员的户口簿中记载与户主(被继承人)关系为六子,由此判定,当事人存在遗漏其他法定继承权人的嫌疑。后经查实验证,确实存在遗漏情况。

3.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这不仅是询问当事人的重要事项,更是判断是否为同一人的重要信息。比如,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姓名为曾用名、个人档案履历表中记载的姓名为曾用名等等。当然,有一项公证事项是曾用名,更能从户口簿上得到佐证。

4.民族——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这一项主要是要求公证员注意询问内容要得体,牢记一些民族的基本常识,避免出现尴尬情形或激起不必要的矛盾。比如,据笔者所知,一般情况下,在人死亡后应当对遗体进行火化,但是个别民族据其习惯,在人死亡后不进行火化,所以也就无法提供火化证。

5.出生日期——按照公历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询问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辨别真假当事人的手段之一,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是重点,重点是出生日期对应的属相,尤其是五十岁以上的当事人有时会记不住自己的出生日期,但是他一定会记得住自己的或者关系人的属相;换言之,有的冒充者虽然能把被冒充者的户籍信息背的滚瓜烂熟,但是不一定知道他的属相。所以,本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会提前打印一份生肖年份对照表,这样便于询问当事人。

6、出生地与籍贯——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与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黑龙江省庆安县”。首先询问当事人出生地和籍贯,其次根据其年龄可以让当事人说几句方言。在这,笔者想强调,让当事人说方言的前提并不是要求公证员真正听得懂全国各地方言(当然,公证员懂得越多的方言更好),而是观察当事人会不会说以及当事人的表情,进而判断是否为当事人本人。

7.宗教信仰——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写什么宗教的名称,如佛教、道教、天主教等,不信仰宗教的不填。这一项的询问要求同民族一项是一样的,主要是要求公证员在询问当事人时尊重当事人信仰,确保用语恰当。

8.公民身份证件编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公民编定的个人身份证件编号,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身份证号。这是当事人重要信息之一,也是公证员在询问当事人时最经常问的一个问题。看似一个简单的身份证号码,其实,里面蕴藏的东西不少。前三位为区分省级地区的编码,比如,天津市居民身份证号都是120开头(其他省份居民迁入天津户籍的除外);接着三位数字是区分市县的,比如津南区居民为112;后面的八位为当事人的出生年月日(阳历),比如当事人出生日期为1968年2月15日,就标为19680215。最后四位数字是区分乡镇的,比如葛沽镇为09XX。此外,还有一项,就是倒数第二位数字是区分男女的,男的为单数,女的为双数。一般情况下,70后当事人基本能熟练牢记本人的身份证号码,针对年龄稍大的当事人,公证员应采用询问其他项目进行辨认。

9.文化程度——依据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等级,按本人现有学历根据学历证书填写。如“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中技)”、“高中”’、“初中”、“小学”毕业(肄业)等等。其实,一个人的文化程度可以通过其言谈举止反映出来,当然,这种表现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凸显出来。一般来讲,在询问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时,通过公证员与他的沟通,来判断是否为当事人本人。

10.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或“已婚”,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或“再婚”,未婚的填“未婚”。婚姻状况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同样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办理涉及处分重大财产的委托公证,原则上是夫妻双方共同委托,如果当事人谎称单身,但他的户口本上标明的是已婚或者离婚或者丧偶,这个是需要公证员进行进一步核实的。

11.身高——16周岁以上公民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般是厘米)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如“170厘米”。这一项也是核对真假当事人的依据之一。公证员在询问当事人时,可以目测一下当事人的身高,是否与其本人身高相符。在之前承办的案例中就有冒充现象,其户口簿上记载身高为175cm,可是目测来的当事人也就160cm左右,存在不符情形。

12.服务处所与职业——填写本人所在单位的具体名称与所做的具体工作,如xxx区政府人事科、科长等。这一项也是核对真假人的依据之一。根据其所在单位,可以从当事人的穿着打扮、言谈举止来判定是否为本人。此外,这一项也是公证员调取、核实当事人个人履历档案的重要线索。

13.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久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看似不起眼的一个填写项目,其实里面的蕴藏的内容不少。比如 ,如果是从别的地方迁过来,可以从当事人的年龄及口音上进行辨别是否为本人。

14.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除姓名的变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应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这些内容也是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需要复印留档的。比如存在死亡注销的,会标有死亡注销及注销日期。婚姻状况一栏如由原来的未婚变更为已婚,或者由原来的已婚变为离婚、离婚变更为复婚等等。

综上,居民户口簿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比身份证要重要的多,它不仅是公证员需要复印存档的材料,更是询问当事人、辨别当事人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在判断是否为当事人本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与居民户口簿记载信息是否一致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毕竟它承载的信息量比较大,它在公证员办理公证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户口簿,充分利用里面记载的信息,擦亮双眼,辨别真假,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假人假证,维护社会稳定秩序,共同构筑公证梦。

参考文献 【1】刘疆,《公证程序规则》争议问题研究(上),《中国公证》200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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