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女子杨某拿着其与子女共有的一处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书来到西青公证处咨询。杨某称,其丈夫是本地人,现已去世,留下两个幼女。之前,其公公婆婆因其丈夫遗留的财产问题,与其关系破裂,因想带幼女回娘家生活,但现无法承担孩子的生活、居住、学习等所需费用,需将一处不动产出售,便来到西青公证处寻求解决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杨某虽然为孩子的监护人,但不能随意处分不动产中两个孩子享有的产权份额。如要处分其两个子女在不动产中所享有的产权份额的,前提必须是为了两个孩子的利益,而且应根据两个孩子的年龄和智力状况,最大程度地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若侵害两个孩子的合法权益的,杨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证员了解杨某家庭情况及其提供的房屋产权情况后,向杨某解释,其实公证处也多次碰到这类情况,根据以往的办证流程,一般需要办理一份监护公证和一份承诺书的公证。此外,公证员还告知杨某,具体情况还需其前往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咨询具体的不动产转让的相关流程,如需要公证,再来公证处办理。
杨某听了公证员的耐心解释,向公证员详细咨询办理相关公证的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并对公证员表示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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