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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助困的贴心公证
2019-03-21 08:59   来源:静海公证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的规定,静海公证处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的扶贫助困决策部署,对相关人员进行一定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公证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免费为年满八十岁的老年人提供遗嘱咨询、预约登记、遗嘱公证服务,免费为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提供遗嘱咨询、预约登记、遗嘱保管服务。对经济困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公证事项减免公证费用。

  (二)、办理与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障金、赡养抚(扶)养以及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公证费的(经济困难标准为:1、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3、农村五保户。4、在接受国家救济的。5、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三)、外地来津务工人员申请办理与拖欠工资有关的公证事项和下岗职工申请办理与再就业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法律援助机构依规定转交的工作法律援助事项。

  对于上述公证事项,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应向公证处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民政部门或申请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受援助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公证法律援助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公证员帮助填写。受援助人向公证处提出公证法律援助申请或法律援助机构依规定转交的工作法律援助事项,公证处应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不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处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公证申请人。

  公证处根据受援助人办理的公证事项,提供以下形式的公证法律援助形式:

  (一)、根据受援助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提供无偿的有关法律咨询,代拟、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事项文书以及查询公证档案。

  (二)、根据受援助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和申办的公证事项,有公证处酌情予以减收或免收公证费、副本费、调查费、翻译费、查档费等。

  (三)对同一公证事项涉及双方或多方公证当事人,其中一方符合公证法律援助条件的,进队受援助方应缴纳的公证费用实施减收或免收。

  (四)对受援助人因公证事项获得较大利益或公证事项的相关受益人获得较大利益的,应视为非公证法律援助事项。

  (五)对受援助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公证出有权依法终止法律援助,并可以向受援助人追偿应当支付的公证费用。

  静海公证处深入贯彻落实公证行业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受理相关问题是也是遇到了一定的问题,比如在公证服务的过程中无法设身处地的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问题的重点无法准确掌握等,面对上述问题,静海公证处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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