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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的公证参与
2019-01-08 14:26   来源:泰达公证处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的公证参与

  天津市泰达公证处 高扬

  摘要:十九大以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行业特性,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的优势作用。由于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许多工作仍然处于摸索阶段,由此带来的困境与挑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关键词:公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

  社会经济的飞速增长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进步,然而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增多。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民的权利意识和司法权威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矛盾:对司法权的过度依赖以及纠纷解决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导致社会纠纷的处理大都集中在法院,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逐渐弱化,社会自治自律的能力日益低下。因此,面对复杂的利益诉求和矛盾纠纷,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生态健康发展,需要更具多样性的主体参与司法实践,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司法需求,优化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项重要目标,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就已经提出并强调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并赋予公证机构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地位。依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要求,继续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公证机构进一步详细探索。

  二、 公证在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优势

  (一) 自愿原则与公正原则是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根本依据

  公证的自愿原则与公正原则是公证的灵魂与基础。面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坚持自愿原则是公证能够解决纠纷的前提基础,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都会愿意为了解决纠纷而共同努力,积极协商,促使争端得以更加顺利的解决;坚持公正原则是解决纠纷的长期保障,公证在客观公正的条件下,才会得以顺利的达成和履行,其社会公信力也得以稳固发展。

  (二) 公证机构的中立性与权威性是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力保障

  公证机构本身为公益性质的单位,相较于律师、法院而言,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更具中立性。律师作为纠纷一方的代理人,其行业性质决定了律师需要为其代理的当事人争取利益,并且律师的社会关系相对复杂,现实中不乏为了自身业务拓展等利益原因与某一方当事人合作的情形,其即便作为中立角色主持解决纠纷,律师的中立性仍然会受到质疑。法院作为争端最终解决机构,在审判过程中的中立性与权威性不容质疑,但其近年来强调以调解结案的方式作为纠纷解决导向,虽具有现实层面的合理性,但调解过程中容易忽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从而降低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感。而公证机构被国家及法律赋予中立性角色,作为中立的第三人,公证员被要求站在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上公正地寻求正义的价值。公证机构由国家赋予证明职能,行使公证权,具有权威性,根据我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文书其性质为公文书,具有强势证明力,在法律上通常被推定为真实。公证机构所具备的权威性可以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简化许多繁杂的事实认定和其他程序性事务,大大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对减轻法院审判负担也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三) 公证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特性是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条件

  公证员作为法律共同体成员,其执业门槛较高,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基本要求,此外绝大部分公证员均为本科、硕士或博士学历,其整体法律水平并不亚于法官或律师。公证员较高水平的法律素养,需要运用自身的专业法律知识和行业技能来分析案情、核查事实,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协助推进公证进程,从而更好的解决纠纷。另外,公证员具备事实调查的工作特性,这是其他法律从业人员无法替代的优势。在许多纠纷领域,公证员需要主动核查公证所涉及的材料,对涉案情况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因此,公证员能够更加了解和接近事实的真相,更加有利于开展纠纷解决工作。

  三、 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形式

  (一) 公证调解

  公证调解是在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以及双方当事人据此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的活动。由此可见,公证调解发生在公证程序终结后,属于公证法律服务的延伸,或者说是公证机构提供的一种“售后服务”,这往往是基于当事人的信任以及深化公证法律服务的需要。这种局面,在2014年上海杨浦区公证处率先被打破,该公证处成立的“蔡煜工作室”,将遗产继承类公证调解的范围扩大到公证受理前、办理中乃至办结后,在各个过程中均能够及时进行调解,充分发挥公证调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功能,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二) 司法辅助

  根据2017年《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支持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第一,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发挥诉前引导程序性作用、开展调解前置程序改革,对无争议的事项可直接进行公证处理;第二,经委派达成调解协议后,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并移送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第三,参与法院在诉讼各个阶段的财产保全、取证、送达和执行等环节的工作。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公证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协助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社会纠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发展。

  (三) 公证主体业务

  公证证明占据了大部分公证业务,是公证制度核心职能之一。公证证明在解决纠纷中所体现的作用在于,通过对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证明,确定其在法律层面的正当性其中证据保全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提存公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证据保全公证解决了审判过程中事实认定困难的障碍,公证员依靠自身的中立性以及专业的法律素养,以第三人的视角客观公证、完整的记录保全证据,并将其所记录的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还原,以此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提高了审判效率,促使纠纷得以顺利解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合意的结果,并且经过该公证后,可不经审判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力的约束了双方的履约行为,同时缩短了解决纠纷的周期和经济成本,为法院分担了诉讼压力,达到了预防纠纷、解决纠纷的良好效果。担保提存公证可以有效制约交易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敦促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有利于交易安全,并在很大程度上预防纠纷的产生,即便一方违约,也能够及时、妥善地解决矛盾纠纷。

  四、 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

  (一) 法律制度尚未健全,职责分工尚不明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开展至今,形成的书面文件仅仅停留在宏观指导层面,尤其是公证机构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一直缺少明确的规范指引和工作准则,许多开展试点工作的公证机构仍处于摸索阶段。公证机构开展纠纷解决工作应当如何与其他机构进行有效衔接,如何确定职责划分和相应的管理监督范围,如何建立奖惩机制和补救机制,都是需要进一步通过法律法规加以具体规范和解决的问题。

  (二) 公证人员相对匮乏,自身定位相对模糊

  公证行业是相对小众的法律服务行业,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公证制度的不断演进,公证机构的业务量不断扩大,许多公证机构都面临人手不够的现象。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法院等机构合作是大势所趋,但人员不足导致相关工作难以开展是目前应当关注的问题。此外,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公证人员的角色则会较从前有所改变,目前并没有标准去界定公证人员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具体职责,导致公证人员对自身的定位相对模糊,存有顾虑,工作开展也只能“摸着石头过河”,积极性相对不高,缺乏开拓创新精神。

  (三) 外部合作面临困难,思维定式亟待打破

  在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然会出现新的解决思路和解决方式,需要各个参与机构的积极学习、相互配合。然而,我国多年一直采用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尤其在法院已有多年办案经验的法官对传统纠纷解决模式已经驾轻就熟,形成思维定式,转换成新模式势必会引起诸多不适,而且需要公证机构参与配合,在工作内容的协调上必然会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等待磨合和调节。另外,当事人面的纠纷解决机制亦存在思维定式,大多数当事人只相信法院能够通过判决解决纠纷。公证制度的受众范围狭窄,并不为大众所知晓。当事人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很少能够考虑到公证,向法院诉讼几乎是唯一的解决途径。因此,改变大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认识,也是一大难题。

  五、 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一) 转变思维方式,开展宣传工作

  公证人员及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应当努力学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带来的新思想、新知识,转变思维方式,认识到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重要意义,努力克服固守传统观念和思维定式。向广大群众积极宣传,定期进行社区走访,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形式,获得大众对公证机构参与解决纠纷的认同和信赖。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全国多家公证处近一年来已陆续开通微信公证服务,但效果并不理想,例如天津市泰达公证处一年办理公证一万四千余件,可通过微信办理成功的只有屈指可数的五十余件。究其原因,还是推广不够到位,通过微信渠道申办的大多是年轻人,并且人们普遍认为亲自去公证处咨询或办理更有保障,对新媒体渠道并不放心。因此,公证机构在进行新媒体推广时,应当着重改变人们的固有认识,消除人们心中的顾虑。

  (二) 对接司法辅助,优化层次服务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领域中的公证机构要通过司法辅助途径与法院实现对接,应当对其服务进行有层次的梳理和把控,将业务依照司法程序分为诉前、诉中、诉后业务。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与思明区人民法院的司法辅助实践工作就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其参与司法辅助分为参与调解的诉前业务、参与司法送达和调查取证的诉中业务,参与执行的诉后业务。诉前调解业务主要是在家事和商事领域重点进行普法宣传和调解服务,成功调解的可直接进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方便矛盾纠纷的最终化解,调解不成的也可将已经固定下来的无争议的事实与证据制成报告提交法院,提高法庭审理效率。诉中阶段参与司法送达和调查取证,对于协助司法送达采用科学的分类送达方法,集中式、标准化的送达模式,全程公证见证;在参与调查取证中,发挥专业优势和长期以来积累的调查经验、信息渠道等资源,向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将家事调查这一耗费法院大量精力的工作承揽下来。在诉后执行阶段,公证机构查控执行标的,排摸执行线索,为法院重大执行工作提供被执行标的盘点记录等服务,提升执行效率和国家机构公信力。

  (三) 注重行业特性,发挥特殊优势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公检法机构的案件分流,减轻负担,而且有利于公证机构充分凸显其特殊行业价值和法律职能。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员是具备国家公信力的公务助理和经验丰富的法律专家,其准入门槛不亚于法官、律师。公证机构作为一项专业服务机构,其自愿、公证、中立、权威的特性,能够在法院处理难题或替代性机制处理不能时发挥优势作用。在繁简分流的政策引导下,公证机构应当注重其自身的专业性角色,解决法院在送达、调解、取证、执行方面遇到的困难,如做公证邮寄送达、促成诉前调解等。而一些法院本身可以自己完成或委托完成的简单事务,公证机构不必照单全收。公证机构应当发挥自身在法院等无法调整的领域中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而不是仅仅在其他机构做一些辅助性工作。因此,要有选择性的参与纠纷解决机制,致力于发挥自身在专业上的特殊优势,把资源优化整合,用于刀刃之上。

  (四) 健全法律法规,提升执业能力

  全国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试点工作相继开展,在各公证机构探索的过程中,应当积极总结经验教训,尽快制定详尽明确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运行制度以及奖惩制度,严格规范公证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工作模式和监督工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公证机构与法院等外部机构的合作分工和权责划分,在纠纷解决领域制定行业通用的指导细则来改变和破除现有的制度局限,吸收司法机构、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主体的先进执业思维、执业方式,进而合理配置法律资源。另外,公证机构在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应把自己的位置摆正,认识到这是一项专业性活动,并非兼职行为或辅助事务,应当着重提升自身的专业竞争力。公证机构、司法部门和高校可以联合开展公证人员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培训和研讨会,加大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坚持产学研一体建设。

  六、 结语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公证而言,是一个很好的体现行业服务价值和锻炼成长的平台和机遇。我国有许多公证机构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工作成效显著,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行业间的效仿,但成功并非一蹴而就,公证机构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道路上仍需继续探索。公证机构应当依据自身情况,结合实际环境和需求,以专业性和特色性为出发点,分层次分阶段的开展实践探索,由浅入深逐步参与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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