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 
 1 
 | 
 公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申请人应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 
| 
 2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 
| 
 3 
 | 
 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 
 原件 
 | 
 1 
 | 
 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 
| 
 4 
 | 
 公有住房承租合同 
 | 
 原件 
 | 
 1 
 | 
 合同应在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的应同时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合同有效证明。 
 | 
| 
 5 
 | 
 承租人与被指定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原件 
 | 
 1 
 | 
 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 
| 
 6 
 | 
 监护证明 
 | 
 原件 
 | 
 1 
 | 
 被指定人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足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生效判决等;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 
| 
 7 
 | 
 监护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 
 8 
 | 
 指定承租人协议文本 
 | 
 原件 
 | 
 N+1 
 | 
 N为所需公证书的份数。 
可委托公证员代为起草、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