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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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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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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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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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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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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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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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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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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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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应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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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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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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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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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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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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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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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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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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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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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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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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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承租人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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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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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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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 
已婚:结婚证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 
离婚: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丧偶:结婚证等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及配偶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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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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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承租人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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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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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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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死亡认定书或宣告死亡判决书、死亡公证书等。 
2.因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而办理过户的无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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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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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住房承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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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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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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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应在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的应同时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合同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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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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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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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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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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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包含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全部子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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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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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人员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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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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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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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中有死亡情况的应提交,要求参见本表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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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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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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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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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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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承租人子女中有死亡情况的应提交,证明中应包含该死亡子女的子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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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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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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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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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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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中有外地户籍人员的应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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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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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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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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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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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足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生效判决等;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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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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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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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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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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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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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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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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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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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本人前来办理时应提交,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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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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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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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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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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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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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住房过户协议/声明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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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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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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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为所需公证书的份数。 
可委托公证员代为起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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