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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过户协议/声明
2018-12-04 12:18   来源:天津市公证协会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公证申请表

原件

1

申请人应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2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

1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3

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原件

1

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4

原承租人婚姻状况证明

原件

1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

已婚:结婚证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

离婚: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丧偶:结婚证等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及配偶死亡证明。

5

原承租人死亡证明

原件

1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死亡认定书或宣告死亡判决书、死亡公证书等。

2.因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而办理过户的无需提交。

6

公有住房承租合同

原件

1

合同应在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的应同时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合同有效证明。

7

原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原件

1

应包含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全部子女情况。

8

相关人员的死亡证明

原件

1

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中有死亡情况的应提交,要求参见本表第5项。

9

死亡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原件

1

原承租人子女中有死亡情况的应提交,证明中应包含该死亡子女的子女情况。

10

相关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原件/复印件

1

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中有外地户籍人员的应提交。

11

监护证明

原件

1

申请人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足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生效判决等;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12

监护人身份证件

原件

1

13

委托书

原件

1

非本人前来办理时应提交,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14

受托人身份证件

原件

1

15

公有住房过户协议/声明文本

原件

N+1

N为所需公证书的份数。

可委托公证员代为起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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