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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执行证书
2018-12-04 12:02   来源:天津市公证协会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公证申请表

原件

1

申请人应签名、盖章、捺指印。

2

自然人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

1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3

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原件

1

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4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体资格证明

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原件

1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

居民身份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7

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

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

申请人已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证明

原件

1

债权文书中有相关约定的应提交。

9

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证明

原件

1

未完全履行的,应提交债务人已部分履行债务的证明;

未履行的,可提交曾经进行催告的相关证明;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不提交。

10

委托书

原件

1

非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前来办理时应提交,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11

受托人身份证件

原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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