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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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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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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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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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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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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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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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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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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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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应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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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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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继承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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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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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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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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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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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继承人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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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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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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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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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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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继承人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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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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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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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 
已婚:结婚证等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 
离婚: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丧偶:结婚证等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及配偶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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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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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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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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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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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死亡认定书或宣告死亡判决书、死亡公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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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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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继承人与全部法定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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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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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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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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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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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人中如有死亡的,需提交继承人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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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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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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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参见本表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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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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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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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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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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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发生代位继承或转继承时应提交: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转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晚于被继承人死亡; 
材料要求相应参见本表第2、3、4、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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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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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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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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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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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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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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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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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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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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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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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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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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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表示继承,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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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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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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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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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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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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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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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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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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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表示放弃继承,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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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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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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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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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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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人中有限制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监护人代为办理继承公证,监护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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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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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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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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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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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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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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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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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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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涉及需证人到场作证的应提交,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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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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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权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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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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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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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权利登记证书、存折存单存款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知识产权证明、股权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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