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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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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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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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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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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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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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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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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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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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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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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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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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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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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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未满18周岁尚未申领的可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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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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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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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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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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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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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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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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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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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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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出具,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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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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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情况证明表或户籍登记情况证明表或独生子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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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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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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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时应提交,出生情况证明表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户籍登记情况证明表由派出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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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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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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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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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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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子女出生日期在父母结婚日期之后的合理期间内的无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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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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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父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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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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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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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见本表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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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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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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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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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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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证明包括:
已婚:结婚证等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
离婚:离婚证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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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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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父母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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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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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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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死亡且要求证明的应提交,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死亡认定书,宣告死亡判决书、死亡公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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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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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寸彩色免冠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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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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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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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为所需公证书的份数;
公证书发往美国、意大利、法国、泰国使用的应提交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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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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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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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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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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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足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生效判决等;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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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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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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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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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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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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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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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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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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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前来办理时应提交,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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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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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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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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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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