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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遗嘱公证案
2018-11-14 11:55   来源:12348中国法网  
【案情简介】

近日,河东公证处接待一位特殊的当事人张大娘,张大娘刚一张口就控制不住内心的悲伤情绪泪流满面,经公证员的耐心询问,张大娘向公证员诉说其不幸的遭遇。张大娘与老伴李大爷是原配夫妻,李大爷于1976年地震时去世,后独自一人将孩子抚养成人。张大娘共有三个儿子,大儿子是智力残疾人,生活起居一直是由张大娘照顾,二儿子在外打工,赚钱接济张大娘的日常生活,而三儿子却游手好闲,赋闲在家。随着年龄的增长,张大娘身体也大不如前,为了今后大儿子有人照顾,张大娘于2012年自书遗嘱,将其个人财产即坐落天津市河东区一套私产房屋在其百年后由其大儿子和二儿子共同继承。2013年大儿子突然去世,张大娘伤心不已,其三子得知张大娘立遗嘱的事情,大为不满与张大娘大吵一架。离家出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三子丧失劳动能力。三子虽年过三十,但一直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三子出事后,张大娘病倒住进医院,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张大娘和前来探望的邻居王某、李某说,要将河东的房产百年后分一半给三子。王、李与张大娘一家并无亲戚关系。

听到这里,公证员了解到张大娘家庭的特殊性,耐心的向张大娘讲解公证遗嘱的意义、效力等法律规定。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到: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里所确定的判断标准是以被继承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同时又确立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地位。依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依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张大娘听完公证员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后,释然许多,称三个儿子都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肉,虽然三儿子缺点很多,但现在已然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决定将其名下的房产立遗嘱由二儿子和三儿子共同继承,张大娘和公证员预约了办证时间,顺利的办理了遗嘱公证。

通过上述案例,张大娘分别立有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虽均符合我国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求,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故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及《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是最高的,即当有数种不同形式的遗嘱并存时,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被适用。因此张大娘百年后其名下河东的房产应由二儿子和三儿子共同继承。可见公证遗嘱基于法律赋予其最高效力而给立遗嘱人上了一把“保险锁”,随着家庭财富积累的增多、财产形态的多样化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公证遗嘱越发受到社会的青睐。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XXX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张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张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遗嘱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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