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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遗嘱公证案
2018-11-14 11:55   来源:12348中国法网  
【案情简介】

XXXX年X月XX日,立遗嘱人李某某委托其孙女来到XX市XX公证处,咨询办理遗嘱公证事宜。经了解,李某某的丈夫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去世,李某某丧偶后一直未再婚。李某某的次子张某为了让母亲晚年生活幸福、舒适,由张某出资以李某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处商品房。李某某的孙女告诉公证员该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仅有李某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距离产权证下发至少还有三年时间。李某某已经年逾八十,她害怕自己等不到产权证下发就会去世,为了避免子女间的纠纷,所以迫切想立遗嘱,在其去世后将该处房产让孝顺的次子张某继承。公证员了解到李某某的情况,随即与李某某通话,李XX虽然年岁较大,但是意识非常清楚,与公证员沟通无障碍,符合办理遗嘱公证的条件。考虑到李某某年龄较大,公证员决定开辟绿色通道为其预约办理遗嘱公证,减少李某某的等候时间。

通常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都有产权证,并且有明确的房屋地址。但是李某某想要在遗嘱中处分的房产既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没有产权证,仅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李某某想就该处房产订立遗嘱,需要在遗嘱中明确如下几点:1、如果在李某某去世时该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那么李某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由谁继承;2、如果在李某某去世时该房产已经办理产权登记,那么该房产由谁继承;3、如果产权登记地址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地址不一致,以哪个地址为准。

预约办理遗嘱公证当天,公证员向李某某详细介绍了办理遗嘱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某年岁较大听力不好,公证员用自己最大的音量,耐心细致解释李某某提出的每一个问题。经过一番沟通,李某某确定了遗嘱书的内容,亲自在遗嘱书和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名、捺指印,并且顺利完成了录音程序。李某某表示在办理遗嘱公证前,并不知道有如此完备的公证程序,她简单地认为,公证员只需要问清楚自己房子给谁就可以了。公证员耐心细致的讲解、和蔼可亲的服务态度让李某某消除了顾虑,顺利完成了遗嘱公证程序。在拿到公证书的一瞬间,年迈的老人紧握着公证员的双手,再三表示感谢,老人说公证员帮助自己完成了心愿,充分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XXX字第XXX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区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李某某于XXXX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X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某订立遗嘱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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