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公证是来不得半点马虎的法定活动,公证书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强有力证据。然而,就是如此严肃的法定活动,却频频遭遇真人携带假证、假人携带真证企图骗取公证书以达不法目的的违法行为挑战。公证员无奈化身“打假专业户”,面临着巨大的职业风险却束手无策。
2018年冬,市民徐某的来我处办理委托公证。由于其曾经离过婚,徐某想把名下的一套房产委托给他人处理并抵押这套房产,但离婚协议中并未对房产进行分割,故其伪造了离婚协议,并打算私吞与前妻的共同财产。
“房子是我父母的出钱买的,现在离婚了房子理当给我,凭什么要给她?”徐某想不通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
为了避免麻烦,顺利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徐某竟然找熟人以民政局的名义,伪造了其与前妻的“离婚协议”,证明房产已在协议中划分给了自己,并拿着该证明到我处办理委托公证。我处受理后,核查人员赴婚姻登记处,对该证明进行核查,戳穿了徐某的谎言。公证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法律的确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证员在细心审查,并落实核实工作的同时,面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前来办理公证的申请人,立即将虚假材料退回并拒绝为其办证,一些申请人对此大吵大闹甚至辱骂公证员,而公证人员始终刚正不阿,严格遵守办证规则。
我处为切实遏制和减少骗取公证文书违法行为,近年来我处采取了多项举措,如强化全员培训,提高公证员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建立公证当事人黑名单库,提高造假人的失信成本;配发公民身份证识别仪、高拍仪,震慑造假人;对风险较高的公证事项全程录音录像。今后,随着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关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欺骗行为,也会逐步纳入公民信用记录,加大惩戒力度;伴随进一步加强和房产、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开放相关当事人的数据,公证机构的调查核实工作将得到保障,公证员核实当事人材料更加准确便捷,把骗取公证书行为堵截在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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