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7日,当事人王先生到我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其父王某某名下的九万元存款。根据其提供的材料显示,其父于2018年3月29日死亡,其母于2013年6月5日死亡,其妹于一九九八年去世且未生育、收养过子女,其父的继承人只剩王先生一人。我处工作人员做询问笔录的过程中,发现王先生对其爷爷奶奶的情况不太了解,经过仔细询问得知,王先生不是王某某的亲生儿子,其母与王某某结婚时王先生与其妹已经成年,其母是再婚,王某某是初婚且未生育、收养过子女。我处工作人员及时向主任汇报了情况,经主任请示市局公管处,请王先生提供了村镇级的尽到赡养义务的证明材料,后顺利办理了继承公证,王先生表示非常满意。我处的公证工作得到了王先生以及当时在场的其他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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