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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艺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保全公证研究初探
2018-04-23 16:16   来源:泰达公证处  

  爱奇艺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保全公证研究初探

  天津市泰达公证处   高琦

  【内容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数字网络与信息传播技术的产生而逐步发展,是著作权延伸到了网络空间的体现。依法打击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对于保护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具有法治意义。随着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的不断增强,申请办理相关保全证据公证也越来越多,公证对于及时、有效地制止网络侵权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独特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保全公证网络侵权

  2012年至今的六年间,随着互联网企业的迅速发展及国家“互联网+”战略的推进,“三网融合”在逐渐成为现实,云计算、大数据正在成为热词,我们正通过网络新闻、数字电视、网络购物、在线直播、在线教育等感受着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然而,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现象日益突出,很多互联网平台存在着未经影视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就以各种方式向公众传播,公众自主选择观看、下载并转播影视作品的现象,这些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者们虽然通过这些服务获得了一定的直接或间接收益,但却侵犯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公证作为一项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司法手段,在“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治理,尤其是证据保全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笔者从我处接待的一例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入手,提出公证介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注意事项,期待在此领域发挥公证的职能和作用。

  一、案例重现

  日前,北京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我处,称该公司近期在天津范围内的连锁酒店及酒店式公寓等经营场所范围内,发现房间内安装的联通IPTV,移动、电信及广电机顶盒所点播的影视作品涉嫌侵犯了该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及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收集证据,特向我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提交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授权书》等证明材料,设想操作流程如下:该公司代理人预先在网上预订一家酒店式公寓,由我处提前准备经过清洁型检查的摄像机,公证人员两人随同代理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取得发票及房卡,代理人手持摄像机对房间号、房间内景及机顶盒上的型号拍摄,随后架设好摄像机,打开电视机中的点播频道,挑选所选中的电视剧,任意选取几集播放,同步录像,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上述操作过程,进行工作记录。

  本公证员接到上述公证申请后,感觉难度大,风险高。由于目前公证行业缺少健全的保全证据公证规则,涉及著作权侵权保全证据的行业内规范性文件仅有两部,即《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和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之本处以前也从未办理过此类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全证据公证。为此,本人在对涉及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认真思考的基础上,归纳了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保全公证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我国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法律规制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新增的权利类型,表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将信息网络定义为“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不特定公众开发的局域网络”。第3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最本质的特征在于“交互式传播”,这种“交互式传播”有两个特征:一是对信息内容的传输是由受众而非传播者的行为直接触发的,受众可以自主地选择信息内容,以及接收传播的时间和地点。二是这种传播采用“点对点”的模式,用户可在世界上任何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上(个人选定的地点),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个人选定的时间),点击该作品进行在线欣赏或下载。

  三、关于本案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问题一:本案中,爱奇艺公司作为申请人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

  申请人爱奇艺公司为我处提交若干部影视剧的《授权书》中,各家影视公司制片方在《授权书》中授权北京爱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所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作品的权利,包含但不限于点播、直播、P2P、下载、网吧、局域网、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数字电视、IPTV、电信增值服务、根据事先安排之时间表向公众传播权利、任何基于3G技术、IP网络向公众传播权利、通过手机、电脑、机顶盒、PDA、车载电视以及其他手持设备、其他新媒体终端向公众传播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即电视剧的制片者享有影视剧的著作权,现制片者将该权利授予北京爱奇艺公司,我处认为爱奇艺公司已经通过《授权书》从权利人处取得了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证申请。

  问题二:我处对该证据保全是否有管辖权?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及《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由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管辖。”《指导意见》第四条也规定:“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本案的侵权事实及申请人的操作行为均发生在天津范围内,故本处可以依法受理。

  问题三:公证人员取证过程中是否一定需要身着制服且必须公开身份?

  《最高人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安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也就是说,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证员不公开身份取证的合法性,并赋予这类证据的证明效力。笔者认为为便于申请人取证,公证人员可以不公开身份,但必须亲临现场,并进行现场记录或者事后及时补记现场记录,并交由申请人或者在场人签名。

  问题四:申请人对在酒店式公寓内点播的影视剧作品画面进行隐蔽摄像是否合法?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项中虽然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受理当事人以照相、录像方式在公共场所(包括营业场所)对财产、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但却没有明确指出照相、录像方式能否以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秘密的方式进行。笔者认为,申请人的取证手段是否合法,必须符合三个要件:第一,当事人的取证目的是否正当?第二,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案申请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获取侵权事实,其目的是正当的,既没有进行任何利益引诱、威逼、胁迫或者人身攻击,也没有危害到其他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恰恰相反,这种取证方式是保护其音像著作权的一种必要的手段。同时正确地应用这种取证方式反而会有力地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在现实中,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如果禁止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法去取证,还有什么方法能取得证据呢?另外,本案申请人所使用的数码摄录一体机是法律上明确允许使用的摄像器材设备,若申请人采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销售、购买或使用的针孔摄像机以及其他只有法定部门才能使用的特殊监视监听器材的,则都应视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保全公证具体注意事项

  第一,对于申请主体的审查。

  本公证应当由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或者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其他无利害关系人一般不得代为提出申请。例如本案的爱奇艺公司,即通过许可、受让方式取得相关授权。

  第二,注意办证细节,保证公证完整性

  我处在办理此次保全过程中,注意办证细节,如申请人到达酒店式公寓办理入住过程中,公证员随同申请人索取住宿发票,并尽量要求店家在发票上加盖公章,索取宣传的名片,拍摄对外宣传图标。由于在整个过程中会使用摄像机进行全程摄像,整个过程都由申请人进行操作,根据《指导意见》,此类电子设备应当由公证处提供,且在操作之前对摄像机进行检查、清空或进行格式化,我处一般会跟随申请人提前购买好足够大容量的SD卡片。在摄像过程中,由于北京爱奇艺公司主张侵权的量是涉讼作品的全部内容,公证员指导代理人各选取作品片头、中间及结尾几集进行点击播放,而不能只选取某一个片段进行播放,公证取证应充分考虑待证事实的完整性。

  第三,工作记录要详尽

  在保全证据活动中,公证员所要做的是原原本本的记录也许“合法”也许“非法”的事件的本身,在工作记录中应记载何时何地遇到何人,经过哪些手续取得,尽量做到详尽。以年、月、日、时形式记载保全证据的时间,以行政区划和道路地址逐级详细记载保全证据的地点,记载进入何房间,房间内的机顶盒设备信息的情况,代理人在操作过程中挑选了哪几部影片,每部影片各选取了哪几个片段,即工作记录应当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

  第四,把好公证书的拟定和制作关。

  公证书某种意义上与判决书类似,是一种法定的表现形式。公证申请人希望所出具的要素式公证书是完整的,侵权事实的表现、具体的证据材料,都应当通过公证书予以体现。对于侵权类公证证据保全而言,证词是其核心部分,对侵权成立与否的判断、责任大小的确定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份高水平的证词可以极大地提升公证证据的证明力,帮助实现申请人的诉讼主张。公证证词的撰写应当秉持真实、详细的原则。

  第五、科学地制作附件

  所谓附件,是指公证书所附的图片、照片、证书复印件、网页截图打印件、影像资料等。在本案中,会将影视作品播放过程进行同步录像,并将录像后的视频资料刻录于或存储于光盘、U盘、SD卡片中,将该存储介质作为附件放于档案袋中置于公证书证词后,粘贴一次性且不易破损的封条,防止无痕拆封,公证员签章,并在封条上加盖骑缝章。虽然各法院对权利人的举证要求不同,但是公证书中的记载至少应当可以与权利人作品进行比对,方可实现其诉讼目的。

  五、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证据保全公证既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赢得侵权诉讼提供了可能,也是其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当然,由于涉信息网络传播案件具有专业性,对于此类证据保全公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公证程序操作、公证证词的撰写、公证光盘的刻录以及公证附件的粘贴、公证照片的冲洗等均应秉持一定的规范性要求,才能保证公证证据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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