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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解决部分地区公证员不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7-07-28 12:58   来源:天津市公证协会  
司发通〔2016〕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部署,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中办发〔2015〕31号)要求,司法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解决部分地区公证员不足问题的意见》,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司  法  部
  2016年7月14日
  关于加快解决部分地区公证员不足问题的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公证员队伍稳步扩大,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但目前全国仍有一些地方没有公证员,一些欠发达地区公证资源严重不足。据统计,全国共有66个县(市、区)公证机构没有公证员,206个县(市、区)公证机构只有1名公证员(以下统称缺员公证机构)。这种状况不适应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发展公证员队伍提出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解决部分地区公证员不足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省(区)司法厅要根据《公证法》有关规定,统筹公证资源,指导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从本市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中调剂公证员到缺员公证机构执业,补充公证员,确保其正常开展业务。
  二、各地要依照《公证法》有关规定,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选任公证员;无法招录到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要依照《公证法》和《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运用考核任职方式补充公证员,使缺员公证机构符合法定条件,开展执业活动。
  三、各地要加强公证员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公证员职前培训。同时,在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评优、表彰等方面实行倾斜,促进公证员到缺员地区开展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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