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公示公告    工作动态    法律文库    公证指南    公证园地    理论与实践    案例库   
        协会简介   领导班子   全市公证机构及人员   执业违规处罚通报
您当前的位置 : 站群网站发布  >  天津市公证协会  >  公证指南  >  公证知识
公证的地位
2017-05-11 17:19   来源:天津市公证协会  

  1、特殊的法律地位。公证是一种法律授权的证明活动。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出具公证书,实际上是以提供证明的方式进行法律服务。公证活动程序法定,且具有角色上的中立性、执业中的独立性、目的上的非营利性等特性。这就使公证能够发挥预防功能,成为推动法律实施的“润滑剂”、“保险钮”和“协调器”,促进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指导作用的实现,从而构筑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防线。

  2、重要的社会地位。公证具有的社会价值,也就公证服务指南1第部分公证制度概况是公证对社会的有用性,决定了公证具有重要的社会地位。公证作为介入民事和经济活动的法律手段之一,通过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意思表示,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消除在未然阶段,使当事人有效地避免法律风险,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公证首要的社会价值,也是公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同时,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修改完善法律文书、告知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向当事人宣传普及了法律知识,体现了公证的社会引导价值。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进行证明与监督,以间接调控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使社会中重要法律关系处于一种可预测和被监控的状态,具有社会管理的价值。因此,公证虽然起始于法律事项的证明,却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对公证需求会日益增加,公证的社会地位将更为突出。

版权所有:天津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二处 天津市公证协会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天津公证协会版权所有
ICP 备案:津ICP备17005805号-1
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建议使用分辨率 1024*768 IE8.0或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