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公示公告    工作动态    法律文库    公证指南    公证园地    理论与实践    案例库   
        协会简介   领导班子   全市公证机构及人员   执业违规处罚通报
您当前的位置 : 站群网站发布  >  天津市公证协会  >  公证指南  >  公证知识
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
2017-05-11 17:19   来源:天津市公证协会  

  《公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公证员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公证法》第二十三条对公证员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不得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不得私自出具公证书;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不得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不得损毁、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法律、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法律的上述规定,保障了公证员的依法执业,也保证了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

版权所有:天津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二处 天津市公证协会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天津公证协会版权所有
ICP 备案:津ICP备17005805号-1
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建议使用分辨率 1024*768 IE8.0或以上浏览器浏览